实验室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办法 一、损坏赔偿 1、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损坏者,应予赔偿: (1)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致使仪器失去效能者。 (2)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操作者。 (3)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损坏或严重浪费者。 (4)不听从教师指导,造成仪器损坏的。 2、仪器设备和其它教学物品遭到损坏时,应立即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填写仪器损坏赔偿单,专业办主任签署意见。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 (1)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仪器损坏,经修理后方能使用者,应赔偿修理费和材料消耗费全部或部分(20%-100%);赔偿200元以下设备经专业办主任签署意见批准执行;200元以上设备须经系领导批准执行。 (2)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仪器损坏后不能修复使用,赔偿仪器设备原值50%-100%,批准权限同上。 (3)贵重精密仪器及稀缺仪器设备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保护现场,由系主任、专业办主任和实验室负责人、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固定资产处批准。 (4)赔偿费的多少,应根据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决定,态度恶劣经教育无效者除经济赔偿外,还应予以纪律处分。 二、丢失赔偿 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丢失者,应予赔偿。 (1)公物私用造成丢失者。 (2)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 (3)公物被盗,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 2、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出现丢失,直接责任者应立即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专业办主任签署意见。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 (1)公物私用造成丢失,原则上按现价的150%-200%赔偿。 (2)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原则上按现价的100%-200%进行赔偿。 (3)价值千元以上公物被盗应与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备案。根据损失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责任,专案处理。 信息工程系 2008年10月 |